学院概况

学院章程

 

序 言

贵州财经职业学院于2020年4月12日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隶属于贵州省财政厅。学校前身可追溯至1951年成立的贵州省财政干部培训班,由贵州省财政厅整合贵州省财政学校、贵州省财政干部培训中心等教育资源联合新建,以举办高职教育为主,是一所以财经商贸类专业为主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职院校,办学规模8000人。70年的征程和积淀,学校确定了“心系财政、感恩奋进”的办学宗旨,凝铸了“明德至善、诚信至上”的校训,沉淀了“家国情怀、担当奉献”的学校精神,是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财经职业教育集团副理事长单位、全国财经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单位、全国首批《数字化会计教育认定(DAEC)项目》标杆校认定单位、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红色旅游职教联盟常务理事单位、贵州财经职业教育集团牵头单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学校结合办学实际,针对贵州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需求的状况,全面贯彻党和国家职业教育方针政策,切实保障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贵州财经职业学院;中文简称:贵财职。英文名称:Guizhou Vocational College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英文名称缩写为:GVCFE。学校域名为https://www.gzcfe.edu.cn/。

第三条贵州财经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成立,为全日制公办普通高职院校。学校由贵州省财政厅主管,业务上接受贵州省教育厅的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学校法定注册地址:贵州省清镇市职教城乡愁校区云站路50号。

第五条学校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学校学科门类以财经商贸类为主,同时发展继续教育及中外合作教育。

第七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学校的举办者为贵州省人民政府,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财政厅的领导和监督。

第九条举办者依法享有并行使如下权利:

(一)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决定学校的领导体制;

(三)按干部管理权限遴选、考察、推荐、选举、任命校级领导;

(四)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五)评价监督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举办者依法履行如下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二)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及资源支持,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逐步增加学校投入;

(三)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权利救济途径;

(四)支持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科学的管、办、评分离的质量评估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组织的评估。

第十二条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事业等各主体开展交流与合作;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工作需要,确定管理体制、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职工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职级、决定绩效工资的分配;

(九)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以及受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和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四)按照规定公开信息;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依托财政、立足财经,紧扣贵州省农村经济、街道社区和中小微民营企业等发展的人才需求,围绕“四新”主攻“四化”,培养“讲政治、守诚信、精技能、记乡愁”的基层高素质复合型财经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五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首要任务,依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经贵州省教育厅核定,确定办学规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民终身学习需求,开展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

第十六条 学校以举办专科职业教育为主;积极探索建立中高职衔接、专科与应用本科教育相衔接的现代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以财经商贸类为主体,文化旅游类、信息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等多专业协调发展的专业体系。根据办学条件,动态优化设置专业。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行业企业需求,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校企协同育人,建立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全面推行学分制,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应用为主”的科研导向,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与多方共建协同创新平台,健全科研激励机制,完善科研绩效评价体系,鼓励科技研发和知识创新,扩大和保障科研自主权,严格学术规范,增强创新活力。

第二十一条学校致力于信息化建设,聚焦智慧校园、安全校园、绿色校园、服务校园、创新校园等领域,着力打造“数字财职”品牌标杆,助力贵州大数据战略和财政信息化。

第二十二条 学校面向公众合理开放办学资源,推动知识服务、技术服务、成果转化,提供各类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及职业资格认证等,积极开展志愿者服务和社会公益服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努力服务社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二十四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五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六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学校校长职权主要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二十八条中国共产党贵州财经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履行党章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执纪(执法)问责(处理)的专职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管理权限,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 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十条 学校纪委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三十一条高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党委会议事决策制度按照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由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三十五条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校长委托人员主持,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中层干部或相关人员可列席。

第三节 教师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把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作为重要的基础工作,始终将党的领导贯穿教师队伍建设全过程,以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引领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全面提升。党委会每学期至少研究1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主任,分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副校长任副主任,组织人事、宣传统战、纪检监察、教学、科研、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任副主任,由不同专业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一定数量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副教授的合作企业专家参加。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

第四十一条学术委员会下设专业建设委员会、质量评估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专门治学机构。专业建设委员会主要负责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的研究、指导、咨询和决策。质量评估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才培养质量的监控和评估。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评议或推荐评审。

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监督机制依照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五节 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组建、运行并履行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与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相关的政策建议或者重大议题;

(二)审议学校招生改革、教学体系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方案,审议各学科专业设置方案和专业培养方案;

(三)指导和推进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及教学研究,评议教学成果和奖励;

(四)指导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五)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第六节 教材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学校设立教材委员会,是学校教材工作的决策机构,行使学校教材事务的规划、审查、决策和监督等职权。

第四十四条教材委员会主任由学校主管意识形态的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教材委员会委员由教务科、党政办、各系(部)、宣传统战部、科研处、财务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教材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任。

第四十五条教材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和统筹全校教材工作,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教材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具体职责是:

(一)研究审议学校教材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解决学校教材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根据学科发展动态,对本校教学使用的教材组织审查、评定,推进教材改革,确保选用教材的质量;

(三)审议学校推荐国家级、省部级精品教材、优秀教材、规划教材等;

(四)审议校级各类教材建设项目;

(五)审批与监督学校教材建设基金的使用;

(六)研究解决学校教材工作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教材工作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六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依法行使教代会相关职权。

第四十七条学校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社会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规章开展活动,参与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监督。

第八节 工会

第四十九条学校工会是组织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管理学校事务、依法服务并维护教职工权利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

第五十条教职工自愿参加工会,工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教代会和其他形式,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的建设和改革,努力实现学校制定的各项工作目标;

(三)参与起草并通过直接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监督学校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四)组织教职工开展各类学习培训及文体活动。

第九节 团委

第五十一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贵州财经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党、团组织的其他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按期召开团的代表大会,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职能,构建凝聚青年、服务大局、当好桥梁、从严治团的工作格局。

第五十二条 校团委指导校学生会开展工作,按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第五十三条 校团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协调各单位、各部门管理学生社团开展工作,指导团员青年开展公益志愿活动。

第五十四条 校团委根据工作性质和需要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社团管理部等内设部门,并在团委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相关职责开展工作。

第十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五十五条学校依据《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意见》《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等规定,实行以学生为主体的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依法保障学校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学代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在校团委和上级学联组织的指导下,学生行使民主权力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代会委员会和学生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二)选举学校新一届学代会委员会委员,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委员、主席团、秘书长等;

(三)制定、修改学校学代会章程、学生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四)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参与听取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发展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学校拟订的与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和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收集学生关于教学、生活、管理等方面的提案并联系有关部门及时予以答复或向校长办公会报告提案办理情况。

第十一节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

第五十七条学校设立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简称图委会),作为学校图书馆工作的咨询和协调机构,纳入学校章程。

第五十八条图委会由学校分管图书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图书馆馆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同时由相关职能和教学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十九条图委会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图书馆工作报告和委员的意见与建议,研究图书馆发展与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节 二级系(部)管理体制

第六十条学校按照学科、专业的划分及教学、科研需要,设立二级系(部),并根据学校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第六十一条二级系(部)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具体组织,是具体实施与管理单位,在学校办学过程中发挥主体作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六十二条学校党委在二级系(部)设立基层党组织。二级系(部)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开展工作,在本系(部)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学校团委在二级系(部)设立基层团组织,并在本系(部)党组织和校团委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第六十三条 二级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作为系(部)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凡涉及系(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及教职工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

第五章 学校主体

第一节 学生

第六十四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规定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五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校规校纪,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合同约定偿还助学贷款;

(三)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维护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四)按时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

(五)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相应规定;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七)适应国家建设需要,按照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就业;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六条学生通过学代会等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

第六十七条学校完善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

第六十八条学校实行学籍管理制度,维护学生的学习权利;学校实行表彰激励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六十九条学校支持学生根据专业特点和积极健康的兴趣爱好并按照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发起成立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十条学校依法建立家庭贫困学生和其他特殊困难学生的救助制度,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校为学生提供创业、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七十一条学校成立由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该机构接受和处理学生申诉。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节 教职员工

第七十二条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十三条学校教职员工按照岗位职能和工作任务的不同,分为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

第七十四条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际发展需要,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竞争机制和人事聘用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奖惩和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七十五条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合同约定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六条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

(三)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勤奋工作,恪尽职守,服从学校统一安排,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六)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七)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八)合同约定的义务;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七条学校重视教职工发展,为提升教职工教育教学等业务能力,创造合作交流和进修培训的机会。

第七十八条学校不断改善教职工工作、学习、生活条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七十九条学校建立教育教学、科研与管理等表彰奖励制度,鼓励教职工积极为国家和学校做出贡献。

第八十条学校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集体、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十一条教职工通过工会、教代会、学委会等组织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

第八十二条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八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障工作机制,维护在职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组织人事部、工会、教代会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积极主动为教职工提供最大限度权益保障。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规范教职工申诉处理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

第八十四条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行业教师、外聘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资产、经费与财务

第一节资产管理

第八十五条学校资产指学校所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财产性权利。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八十六条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

第八十七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学校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各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承担资产保全的责任。后勤部门负责人是资产管理总负责人,在党委领导下执行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实现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八十八条学校统筹校内外资源,完善后勤保障体系,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高质量的后勤服务。

第二节 财务管理

第八十九条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开源节流,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九十条学校财务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原则。

第九十一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控治理能力,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九十二条学校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等财务信息,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章 内外关系

第一节 校友与校友会

第九十三条校友是指学校及其前身各个时期的毕业生、肄业生、结业生、进修生等以及在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聘任的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等。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九十四条学校依法依规向省教育厅申请,报省民政厅获准登记,组织成立贵州财经职业学院校友总会。校友总会是从事校友联谊合作的群众性团体,是母校与校友联系的桥梁与纽带。校友总会的宗旨:加强学校与社会、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团结、合作与友谊;凭借校友的广泛影响,宣传学校,继承和发扬学校的优良传统和校风,共同为母校的发展、建设贡献力量。校友总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九十五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在当地有关部门的指导与规范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系(部)、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总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节 校地合作

第九十六条学校坚持开放办学,促进学校与社会的紧密联系,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健全和完善社会参与、支持、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九十七条学校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行业、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努力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争取各方支持,促进共同发展。

第三节 社会监督

第九十八条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九十九条学校校训为“明德至善、诚信至上”。

第一百条学校徽志为双圆套形,徽志中心“贵”字由“山”和“贝”图案组成,上下排列,左右对称。

“贵”字整体呈方形鼎状,用成语“一言九鼎”代表贵财职诚信文化建设的主题思想;“贵”字整体形象酷似古代钱币造型,契合学校财经类院校的办学特色。

“山”形图案正中呈翻开的书本状,代表学校崇尚知识与技能,注重人文教育和文化氛围的营造。

“贝”形图案下方三横构成的松树形象代表学校人才培养的三个面向,并有注重生态之意;“贝”字下面两点伸长后结合成“人”型,共寓“树人”之意。

双圆套形的校徽和圆形方孔铜钱相似,也体现中国传统文化外圆内方、外柔内刚的含蓄辩证思想。

外环上方是中文“贵州财经职业学院”字样,字体为毛体,既有很高的艺术性,又有广泛的群众性,同时具备深刻的思想性,是红色文化的精华。点缀“1951”学校成立日期,体现了我院崇尚历史,尊重历史,立足眼前、放眼未来。下方是英文“Guizhou Vocational College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字样。学校徽章为长方形,印有“贵州财经职业学院”字样。

第一百零一条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旗面的主体图案为我校的校徽和校名,下配有英文校名;旗面整体颜色为绛红色,白色校徽相配。校旗对外使用标准尺寸为192cm*128cm。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二条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校教代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核、学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发布。

第一百零三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学校的举办者、全校各级各类组织机构、教职工都必须以本章程为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的根本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一百零四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