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财经职业学院党委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发表时间:2021-07-09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学院党委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结合学院党委工作职责及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义务,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把握学院的发展方向,监督重大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支持学院领导班子和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以保证学院各项重要任务的有效完成。同时,研究决定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条 学院党委委员会会议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院党委委员会会议主要议事范围是:

(一)研究贯彻执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传达学习贯彻上级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研究落实学校党委的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审议通过学院党委的重要决定、决议及上报学校党委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二)研究本学院办学方向和指导思想,讨论审议学院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大事项、重要政策和发展规划,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决定党建和思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针对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及教职工理论学习、思政教育等方面工作制定计划和部署。定期听取各党支部书记的工作汇报,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四)分析、研究、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定期听取分管领导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汇报,切实担负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

(五)讨论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分析师生思想动态;研究维护学院稳定的有效措施,对重大突发事件作出妥善处理。

(六)研究学院内设机构干部的培养、选拔、考核、监督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以及辅导员、本科生学业导师、研究生导师的配备、管理工作。根据党管人才原则,研究学院人才规划和人才工作方面重大问题,向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研究学院党委和基层党支部换届等事宜。研究决定所属各党支部的设置、变更或撤销等。对各党支部委员的构成和调整等提出指导意见,审批支部选举结果。研究支部书记的配备、培训与考核。

(八)研究、讨论教职工聘期年度考核等级和有关评奖评优。

(九)研究讨论党员发展工作,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审查预备党员转正,对违纪党员作出处理。

(十)研究师生思想政治工作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十一)研究学院分工会,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研究学院统战工作和关工委工作;研究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工作。

 (十二)其他需要党委会研究的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五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学院党委书记确定。学院党委委员有需要党委会讨论的问题,由组织员汇总后报书记审定。对于提交会议研究的重要问题,提交人应提交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问题。会议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每次会议的议题和时间,应提前通知到与会人员。需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由组织员提前送达出席会议的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六条 学院党委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重要问题时,书记、副书记应在会前进行沟通。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学院党委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者推后。

第八条 学院党委委员会会议由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由书记指定副书记主持。

第九条 学院党委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党委委员因事不能出席会议,需向书记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议题可在会议之前向学院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提出本人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参加学院党委委员会会议的成员为:学院党委正副书记、委员。根据会议内容如需扩大出席会议人员范围时,由书记、副书记商定。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委员会会议议事时,凡涉及本人及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的利益时,相关人员应回避。

第十二条 召开学院党委委员会会议,组织员应做好记录,并妥为保管,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决定或决议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委员会会议一事一议,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正、副书记、委员或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要对与会人员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在取得与会人员的认可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委员会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必须经应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生效。对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同时审批两个及以上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应当逐个审批和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委员会会议对出席会议人员提出的不同意见,应予以高度重视和冷静处理。如对重要问题发生意见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安排讨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学校党委报告,以求裁决。

第十七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向其转告本次学院党委委员会会议决定、决议事项。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委员会会议需保密的议事内容,应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纪律责任。

第六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委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委员会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书记、委员抓紧落实,明确由党支部执行的,一般由组织员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向书记报告贯彻落实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委员会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也可以采取文件、纪要等形式,印发下属有关单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贵州财经职业学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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